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制出庭应诉

22.04.2016  09:45

      近日,任某诉南安市工商局行政许可诉讼案在美林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工商、质监、食药三局合一后,原南安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案件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为出庭应诉。因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及我省目前实行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该案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在南安市美林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制。《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是原则,只有在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应全权委托律师或非本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总监作为本局负责人代表出庭,并委托局法规科科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由局主要领导出庭,体现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高度重视,委托本机关人员出庭则锻炼了人员法律素养,同时也节约了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的行政经费。由本单位人员出庭应诉将成为新常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知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培养全方位高素养的法律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南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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