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2.04.2015  18:05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职能,落实监管责任,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闽委〔2014〕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3月30日

 

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闽委〔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是实现全员、全层次、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厅领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厅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厅长主要工作职责

厅长是本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利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支持、监督本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

3、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4、依法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要职责

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

4、组织本行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违法行为的查处;

5、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各项任务,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三)厅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

厅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2、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培训。

三、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落实水利厅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一)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我厅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排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实行一线检查制度。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水利安全检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三)实行考评制度。组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四)实行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制度。我厅在每年第一季度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五)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领导,限期整改销号。         

(六)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制定和完善我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基层和厅属单位开展预案的演练。

(七)实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制度。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2016年底前,建立全省的水利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实现水利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市、县级水利部门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重点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持续巩固“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的成果,按照“对接国家标准,企业达标提升,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按照水利部制定的专业评定标准,对水利项目法人、水利施工企业、水利管理单位、农村小水电站等四个领域开展提升工作,到2016年底,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使用信息技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达标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结合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达标等级低和未达标单位的安全监管。要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将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达标创建范围,健全完善应达标单位基础台账;督促达标单位认真开展年度自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对管理“滑坡”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单位,要及时降低或撤销达标等级,并督促落实整改,重新评审确认等级。

六、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