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三落实”加强废弃、关闭煤矿井(硐)口巡查监管工作

29.01.2015  17:21
     一、职责分工抓落实。根据实际,县政府安委会对各产煤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下发了《清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关闭煤矿井(硐)口巡查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清安委?2015?1号),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部署,立即组织开展巡查监管活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责任到人抓落实。各产煤乡镇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巡查领导小组,深入矿区,对辖区内废弃、关闭煤矿矿井(硐)逐一进行认真巡查、细致察看、拍照存档;建立对废弃、关闭煤矿矿井(硐)巡查监管责任制,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各个废弃、关闭煤矿井(硐)口指定责任人,并建立定期巡查、巡查登记、强化监管、报告情况等制度;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强化安全执法,形成震慑力。
      三、强化检查抓落实。产煤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结合煤矿“六打六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抓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联合组织开展了全方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清流县煤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