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降职干部2年不得提拔

18.09.2014  09:14

  讯 记者昨日从省纪委监察厅获悉,日前,福建省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3份文件。此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两个责任”有效落实,也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有章可依。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分为5部分共20条,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员在落实主体责任中的职责。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分为6部分共17条,对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进行细化,明确了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的重点,以及实施责任追究和“一案双查”的具体要求。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24条,规定了对党委(党组)实行责任追究的4类12种情形、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3类11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 见习记者 陈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