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秀屿区供销社原主任林天明犯受贿罪被判十刑

16.06.2015  01:22

 

    福建检察网6月15日讯 (林超平 曾楠)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林天明(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天明在担任莆田市湄洲湾北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及主任、莆田市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9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