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民政局原局长庄永辉受贿170万获刑11年

17.06.2015  22:52
莆田民政局原局长庄永辉受贿170万获刑11年 2015-06-17   发布:贺华锋  福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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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辉受贿170万获刑11年




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民政局原局长庄永辉(正处级)犯受贿罪一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庄永辉被判处有刑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经查,庄永辉在担任莆田市城厢区委副书记、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财人民币共计170.4万元。

鉴于庄永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70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终审改判上诉人庄永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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