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原副局长受贿案重审一审宣判

19.03.2018  18:12

  正义网莆田3月19日电(通讯员 林剑宏)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原副局长陈志伟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志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志伟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0元已过追诉时限,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数额为人民币16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