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莆田市民政局局长庄永辉(正处级)受贿被判刑12年

07.11.2014  19:17

 

  福建检察网11月7日讯(黄源斌)11月6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莆田市民政局局长庄永辉(正处级)受贿一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永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该案于2013年6月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庄永辉在担任城厢区委副书记、湄洲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7.8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