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积金“限高保低”标准调整

06.07.2015  18:47

  莆田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我市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完毕,核定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在缴存比例上,中央驻莆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均为15%;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均为12%;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均为5%。

  在月缴存工资基数上,本汇缴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财政预算标准计算。

  本汇缴年度对“限高保低”标准做了规定,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6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709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3548元/月;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27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306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30元/月;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于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本汇缴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即:城区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17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1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59元/月;仙游县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05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0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53元/月。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行调整。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标准可参照中央驻莆单位标准执行。(湄洲日报记者 林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