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多举措服务房地产业发展

21.06.2015  17:28

  今年以来,我市出台多项举措,服务房地产业发展。

  ■“莆十条”出台

  今年3月下旬,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出台关于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共十条要求,业界称为“莆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除购买别墅外,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或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另行购买普通住房的,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查房证明后,均享受首套房有关贷款及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职工申请和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未使用公积金职工购买144㎡(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商行(农信社)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改善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构建选房购房平台。鼓励各县(区、管委会)举办商品房展销会、建立常态化的房产超市等方式,构建房企与群众桥梁,畅通房产销售渠道,方便群众选房购房。

  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县(区、管委会)应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

  加大房地产项目服务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减少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各县(区、管委会)和市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消防支队等单位要积极靠前,主动参与,分别制定服务项目的具体措施。

  实行房地产项目集中竣工验收制度。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县(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集中竣工验收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集中整改、限时办结。

  落实领导挂钩项目制度。除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制度外,对在建和尚未动工的房地产项目,各县(区、管委会)要实行领导挂钩制度,促进尚未动工项目进展。同时,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

  ■ 公积金政策调整

  4月3日,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我市结合实际,开始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职工申请和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首次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5%,市财政应予支持。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需提交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或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