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中院:一罪犯英勇救人 缓刑期内获减刑

12.02.2015  19:38
  2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仙游县宣判一缓刑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当场送达减刑裁定书。这是莆田市首起在缓刑期获减刑案例。该县数十位社区矫正人员现场聆听了这起宣判,受到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

  2012年3月,纪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仙游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5月的一天,纪某在仙游县城关大桥奋勇救人,将一投水女子救至岸上,先后被仙游县、莆田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仙游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莆田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该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的帮教改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社区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因见义勇,属“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  

  莆田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该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