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停车场老板行贿获刑六年六个月

03.12.2014  18:05

 

    福建检察网12月3日讯(蔡雪芳 姚海山)近日,由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春泉行贿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春泉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陈春泉在经营一家酒店和一家停车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达人民币4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