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经营案获改判

26.11.2014  21:17

 

 

福建检察网11月26日讯(吴舟)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崔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莆田市中级法院由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荔城区检察院运用抗诉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2013年3月起,莆田的80后女子崔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山东的同案人大量进购芙蓉王和中华香烟并销售。自3月22日至7月18日止,崔某先后71次向同案人购买芙蓉王和中华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430910元。去年7月18日,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崔某处扣押到86条芙蓉王香烟、38条中华香烟及1本账本。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839090元。荔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删减部分事实于法无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删减的事实既有被告人崔某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也有证人证言、记账本及转账账单等证据证实,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法撤销原审对崔某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