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表决通过 表决稿删除“禁止代孕”规定

28.12.2015  11:38

  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与此前的草案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此前,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与此前的草案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禁止代孕”相关条款。

  此前,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最终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原草案“禁止代孕”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与代孕有关的问题,计生法未作出规定。

  除了上述与代孕有关的问题,表决稿保留了计生法的第27条,并作出进一步修改;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延长产假待遇。

   立法明确“老人老办法

  此前的草案删除了计生法第27条,将27条中的独生子女奖励和失独家庭扶助规定,“移植”到了草案的第八条中。第八条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对此,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建议恢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的规定,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也就是说,第27条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只要计划内生育就能享受延长产假待遇

  此前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是计划内生育,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就能获得延长产假的待遇。(新京报12月27日 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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