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养生馆卖假茅台酒挨罚17.17万元

31.03.2016  12:27

  莆田网讯 3月29日下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林某送达行政处罚书,没收其已被现场查获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箱(6瓶/箱)零4瓶贵州茅台酒;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17万元。

  1月11日,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鲤城街道胜利北路的鲤城某女士护肤美体养生馆总店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发现标示贵州茅台酒13箱(6瓶/箱)零4瓶,其中13箱贵州茅台酒(6瓶/箱)箱体外包装标注有“2013/07/18”、“2012-118”字样,4瓶贵州茅台酒瓶身标注有“20090215”、“2009-12”字样。贵州茅台酒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对这批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判断白酒并非由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包装,这批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现场检查时林某在现场并陪同检查。当天,贵州茅台酒公司工作人员对消费者从林某处购买的3箱贵州茅台酒(箱体外包装标注有“2013/07/18;2012-118”字样)和1瓶贵州茅台酒(瓶身外包装标注有“20090215;2009-12”字样)进行鉴定,判断上述3箱零1瓶贵州茅台酒并非由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包装,上述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林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立案调查。

  当日,该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行暂扣,并当场填写并出具《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相关清单。

  当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查获的13箱零4瓶涉嫌商标侵权商品进行鉴定,证明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

  1月13日,该所执法人员针对投诉举报方从林某处购买涉嫌商标侵权白酒一事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1月18日,该所执法人员向林某送达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复印件(黔茅鉴NO:1232079)。

  1月28日,该所执法人员针对林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林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1月29日,该所执法人员组织投诉方陈某与被投诉方林某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市管投2016第LC0129号),由林某退还给陈某货款16150元,并且由林某另外再补偿陈某1万元,由林某在现场用现金支付给陈某。

  该所执法人员通知刘某到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林某供述的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的来源情况对刘某进行询问了解,并制作询问笔录。

  2月25日,该所执法人员通知蔡某到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林某和刘某供述的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的来源情况对蔡某进行询问了解,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林某经营的这批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的箱体、瓶身外包装上标注使用了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据林某在询问笔录中交代,其自2016年1月10日开始经营上述贵州茅台酒,共进货17箱(6瓶/箱),进货后放在该护肤美体养生馆总店的楼门店经营现场,进货价格820元/瓶,销售价格850元/瓶。林某销售给陈某3箱零1瓶,对于林某已消费的一瓶白酒不予计入其违法货值金额。林某已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的货值金额为16150元,放在店内尚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的货值金额为69700元。

  综上,未售和已售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货值总金额为85850元。林某虽有供述这批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的供货者姓名,但经该所调查仍无法确定林某经营销售的上述侵权商品的确切来源,且林某无法提供涉及商标侵权的贵州茅台酒的进货单据、进货发票、供货合同,也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林某无法证明这批涉嫌商标侵权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林某在做询问笔录时声称其购进该批白酒是为了自己消费,该所认为,林某购进这批白酒后放在自己经营门店现场,又有该批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的销售记录并被消费者陈某投诉举报,故对林某声称购进该批涉嫌商标侵权白酒是为了自己消费的说法该所不予采纳;综上,林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责任不可豁免。

  经过询问了解,林某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件,林某经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与无证经营销售白酒相伴相生,林某经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即已被查处并终止,而随其伴生的无证经营白酒行为也随即自然终止。

  该所认为,林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遂被行政处罚。(郑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