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05.08.2015  08:4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的有关精神,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近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布2015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将市政府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影响面广的10个决策事项纳入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其中,规划编制类事项2项,重大财政投资类事项3项,民生政策类事项5项。通过目录管理方式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这在全省还是首家,是破解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定难的有益尝试。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本身是一个抽象性、模糊性用语,各地立法文本大都通过“概括+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但这并不能穷尽、涵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特别是在实施中,很多具体行政决策事项很难与列举的情形相对应。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其有效实施有赖于执行层面机制的创新。苏州市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其中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这确立了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立项工作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分权制衡、民主协商等程序予以形成。通过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程序,有助于缓解“重大行政决策”本身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实体法界定上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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