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13.07.2015  18:04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省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年际间水资源量变化较大,相差2至3倍;区域间水资源分布差异大,闽东南沿海6市1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口和GDP占全省80%以上,水资源量仅占40%,资源性缺水问题突出。又因我省部分河段遭受污染和用水效率不高,加剧了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据统计,“使用1吨水就会产生0.7吨污水”,开展节水工作,不仅是为了提高用水效率,节省用水总量,而且可减少污水排放总量,有利于保护水生态环境。 此外,当前我省节水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节水体制机制不完善;二是节水投入不足,激励政策缺乏,社会节水积极性不高;三是节水考核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的精神,解决我省节水工作面临的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办法》。我们会同省水利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节约用水工作的职责分工问题 为了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问题,十分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拟在《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节约用水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的指导推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二)关于节约用水的管理问题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度建设是关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的节约用水工作,十分必要建立以下制度:一是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年度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二是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成果报送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经测试发现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用水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是实行用水计量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消费计量、统计、通报制度。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四是建立用水监控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三)关于节约用水的措施问题 《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并明确要求“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为此,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节约用水的措施,一是加强工业企业的节水改造力度,在《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建设节约用水型企业。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消耗。二是加强农业节水,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发展节约用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约用水型农业。三是加强服务业节水,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宾馆、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器具,建设节约用水型服务业。四是加强公共机构节水,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按照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设施规范、宣传到位的要求,使用节约用水器具,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建设节约用水型单位,其水耗指标应当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五是加强居民小区节水,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约用水型居民社(小)区。 (四)关于节约用水的激励与保障问题 促进节约用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促进节约用水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安排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时,对节约用水型企业给予倾斜和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约用水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机制。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再生水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其水质和用途确定。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合同节约用水管理模式,鼓励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约用水管理合同,提供节约用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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