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媒体对待热门案件应有文明边界
2016年11月3日,来自山东的女留学生江歌在东京都车站接回室友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了刘鑫的前男友,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该名男子杀害。近日,一段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让该案重回公众视野。(11月14日新华网)
在媒体对案件的细节和刘鑫一家在案发后的表现进行披露之后,公众情绪几乎被瞬间点燃,一面倒地谴责刘鑫及其家人在犯罪现场及事后道义上的不作为,数十万人在判处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请愿书上签字。
这时,也有人提出了质疑:在这起案件中,媒体是否有操纵舆论的嫌疑,一方面将法律事件转化为对“不作为者”的道德审判,一方面又似乎借着汹涌的民意为嫌疑人陈世峰预先判了死刑,媒体的力量是否一次又一次地失控,屡次起到干扰司法的坏作用,这样的行为是否在文明边界之内?
毫无疑问,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防范舆论影响司法的根本责任在司法机构,而非媒体,司法机构自身需要屏蔽舆论带来的压力或误导,法官如果心志不够坚定,缺乏基本素养的话,又何谈公正判决,何谈法治文明。
再者依法治国本身内涵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动态发展的社会中,法律的订立可以说永远是处于滞后的状态。在排除信息误导之后,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社会意志的趋向,合理的舆论表达有助于法律条款的自我完善。在成熟的司法体制下,舆论可以说是重要的民意参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社会影响更是量刑定罪的依据之一,道义,人情和人性都有兼顾,这才是社会文明的最高层次。
除非法院事先根据案情的特殊需要公布禁止令,否则没有任何人有权干预或禁止媒体、民众在合法框架下报道、讨论热点案件。
但是,这并不意为着舆论,尤其是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不需承担社会文明的责任了。媒体有权拥有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通过信息的搜集,将报道角度着眼核心事实以外,呈现价值观和人性的内在冲突。以此案为例,江歌案从陈世锋犯罪的角度看,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江歌妈妈和刘鑫之间的故事涉及到人性的怯懦,承担的边界,宽宥的尺度,以及苦难和救赎。复杂人性的背后,是强烈的价值观冲突,这样的冲突是文明发展必然绕不开的坎,确实更有报道和解析的价值。
媒体人在新闻选题之外,在制作编辑过程中,有义务克制自己的情绪和价值取向来对待新闻素材,不应在后果可预见时,主观上隐瞒或扭曲基本事实,造成公众的误解。同时,媒体人要尽力避免新闻的播出给当事人及特定的群体制造额外的伤害,避免可预见地引导公众的极端化情绪,更不能有意地造成社会的撕裂、文明的撕裂。
对于我们这些构成大舆论的小分子来说,用公序良俗、舆论监督来对法律的作用形成补充,以更大程度地捍卫正义是有必要的,但面对这样的“权力”,需要常怀带有敬畏的克制。面对所有的个案,我们评价时,需要更多审视复杂微妙的情境,防止简单粗暴的情绪,哪怕这种情绪是以正义之名。而审视情境并加以逻辑判断的能力同样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的知识与舆论场经验的长久积累。这并非一件易事,这也更提醒我们所需审慎,在法的边界之内,文明的边界更需我们摸索与思考。(泉州市丰泽区委文明办黄泽聪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