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的遗产外甥女也有份?法院: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22.02.2016  10:16

  福州新闻网2月22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小丽要求和舅舅大明的儿子小明(均为化名)一起,分得大明夫妇的遗产。遭拒后,她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结了这桩“家务事”。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向承办法官送上锦旗致谢。

  据介绍,上世纪50年代,因种种原因,小丽的父母到境外生活未能回来。小丽只得留在大陆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外祖母去世后,小丽与在境外的父母也失去了联系。在大陆,她最亲的人只剩下舅舅大明了。舅舅把她寄留在家庭户下约4年。1962年,小丽登记结婚,户口才脱离舅舅家。

  大明夫妇育有一子小明。上世纪80年代,大明夫妇相继过世。生前,他们在鼓楼区洪山黎明小柳村有套房产,但未留下遗产分配说明。他们去世后,小明顺理成章接受了这套房产。

  前年,小柳村拆迁。因为上述房产的拆迁安置问题,小明与小丽产生了纠纷。小丽认为,她当年以舅舅女儿的身份和他们共同生活,舅舅和舅妈过世时,她也曾和表弟小明共同料理后事,因此有权和小明共同继承双亲留下的房产。

  小明则认为,他除了上山插队那两年外,其余时间都跟父母一起生活。父母年老时都由他照顾,他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小丽婚后就没和小明家来往,根本没资格跳出来要求分割遗产。双方僵持不下,小丽于去年将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大明夫妇留下的这套房产。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丽与大明夫妇之间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其有权继承洪山黎明小柳村的诉争房产。因该房产产权登记为大明夫妇及小明3人共同拥有。所以小丽有权继承大明夫妇所有部分的一半。该房产面积是119.76平方米,其中2/3的一半就是39.92平方米。

  据此,该院判令诉争房产中的39.92平方米归小丽享有,其余部分归小明所有。在法官的调解下,小丽和小明这对表姐弟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