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政策解读(一至二十三)

15.08.2015  01:56

贸区政策解读(一):释放改革红利——进口商品更加便宜、放心

自贸区内可以设立进口商品直销店,这有助于引入更多进口商品,消费者的选择将更加丰富,商家的采购和退运也将非常便利。

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12月26日设立了进口商品直销中心,进口商品价格比市场便宜10%至30%。此外,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的“进口商品展示直销中心”也于近期开始试营业,来自泰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商品价格较普通超市价格平均优惠20%到30%。相对于从国外“海淘”太慢、从国内超市买太贵、网购又分不清真假,进口商品直销店价格实惠而且比较靠谱放心,这成为众多消费者选择去自贸区购物的主要理由。

自贸区政策解读(二):释放改革红利——平行进口车价格更便宜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也就是俗称的“水货”汽车。目前,上海自贸区已经开始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展示交易中心已于2015年2月15日正式开业。由于平行进口汽车打破了4S店单一渠道购车的垄断,绕过了总经销商、大区经销商、4S店等销售环节,消费者将能以更便宜的价格购买到进口汽车,尤其是进口豪车。路虎揽胜等车型,在平行进口渠道比4S店渠道要便宜近20万元。

自贸区政策解读(三):释放改革红利——看病费用有望下降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这是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的亮点之一,由德国阿特蒙集团、银山资本投资的国内首家外商独资医院将落户上海自贸区,2014年7月已经签订了框架协议。而这也有望成为福建自贸区的“标配”。随着更多外资医院的设立,老百姓不出国门就可以体验外资医院的医疗服务。而且,自贸区内的外资医院可以较低成本引进国外的先进医疗设备,老百姓的看病费用也有望下降。

自贸区政策解读(四):释放改革红利——扩宽财产增值渠道

  金融制度创新是自贸区的重要内容,随着自贸区内金融开放程度的提升,投资者能享受更好的投资理财服务,财产增值渠道也将扩宽。根据央行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试验区内居民可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这项措施也有望在福建自贸区中被复制,可以预期,随着相关配套细则出台,个人就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投资港股、美股等境外资本市场,国内投资者将不会错失诸如阿里巴巴的投资盛宴。而随着更多外资银行的进入,老百姓将享受到更多的理财选择。

自贸区政策解读(五):释放改革红利——出国旅行“说走就走

  在自贸区落地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还能享受到一场说走就走的出国旅行。根据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这项措施也有望在福建自贸区中被复制。

  专家表示,在旅行出发前,可以先在自贸区里的国际旅行社选好线路,而不必等到落地再去转团,这提高了出国旅游的便利程度,也防范了出国旅行的一些风险。

自贸区政策解读(六):释放改革红利——就职外企机会越来越多

  自贸区内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创业门槛更低,且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将会给广大创业者带来难得机遇,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提出,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此外,还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随着自贸区的外资企业和人才中介结构的增加,就职外企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企业主招聘海外高端人才也将更加方便,各类人才也将在自贸区内寻得一片用武之地。

自贸区政策解读(七):释放改革红利——休闲娱乐项目将更丰富

  按照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欣赏到很多原汁原味的国外娱乐项目和文艺演出,游戏玩家也将可以买到微软XBOX等游戏机。目前游戏机解禁已明确将从上海自贸区推广到全国,2015年1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指出,“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随着各种禁令的放开,国外优秀的影视作品、文化演出、游戏设备也将走进自贸区,有利于丰富国内的文娱市场。

自贸区政策解读(八):负面清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因为目前的自贸区试点是为了将来复制到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让四个自贸区于管理方面处于统一起跑线上,不易产生恶性竞争,同一张负面清单,统一透明,有利于未来的可复制。此外,同一张负面清单也有利于将来与美国进行的双边自贸谈判。当初上海的负面清单出得很艰难,比市场预期的要差,政府对开放一些产业顾虑较多,因为涉及到与美国自贸区谈判时如何把握策略和尺度的问题,如果现在就各自不同的清单,以后对外谈判起来更麻烦,所以四个自贸区统一负面清单,不各自为政。

自贸区政策解读(九):企业名称自主选用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表述、不体现行业特点、企业名称组成顺序、名称变更时间间隔和名称中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使用等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2013年11月国家工商局在部分改革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把掌握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对社会开放,并依法明确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创业者自己到企业名称库中查询,自己判定是否违反规定,是不是与在先设立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会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自己决定用什么名称,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多数国家企业名称政策较为宽松,倡导自主选用。福建自贸区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在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改革上先行探索,试行企业名称自主选用制度。允许冠以或使用福建自贸区区划的企业,自主选择使用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允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中间,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英文及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作字号,企业名称不受必须体现其行业特征及一年内不得变更等限制,允许台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繁体字。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改革

  现行《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登记改为备案,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确定,并自行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其具体的经营范围,只体现行业门类,有利于企业名称中行业的自主选择,以及实现工商登记对市场主体资格确认作用的回归,使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确认相对分离。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一):集团登记制度改革

  现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在实践中,集团企业一般以母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故集团登记证的颁发与否,对集团的整个运作无实质性影响,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集团的登记条件和组织形式均未明确规定,福建自贸区在集团登记制度上进行改革探索,允许子公司达到3家的企业设立集团,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件限制,直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无需向其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赋予自贸区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4]20号)中也明确规定,“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4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探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在“三证统发”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一照三号”,积极开展“一照一号”试点,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故福建自贸区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条件成熟后,实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三):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中登记材料电子化归档的法律效力问题,使得登记材料的电子化归档成为难点。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开展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函》,明确将福建省工商系统作为全国推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省份之一。待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下发,完善软件系统后,即可正式推行。但只有确立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化归档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推进此项工作。所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网上提交材料、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归档,不再进行纸质材料归档,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四):放宽中方股东主体资格限制

  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只允许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公民与外国投资者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需求日益强烈,且各地实践中均有此类突破,所以福建自贸区放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五):放宽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领域

  根据《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的规定,台湾农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目前只在规定的这7个行业放开。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福建特定区域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求福建立足对台特点,着重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积极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努力建成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借鉴广东突出对港特点,2014年12月18日签署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向香港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开放130个行业的做法。福建自贸区放宽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领域。台湾居民在福建自贸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开放的行业,与广东与香港政府2014年12月18日签署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涉及向香港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开放130个行业相同。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六):台资企业可使用繁体字设置户外广告

  现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目前,工商部门对广告企业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审查,主要是对户外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从实际操作来看,该事前审查也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规范,故福建自贸区内广告企业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免予审批。另外台湾地区一直使用繁体字,台资企业对户外广告中使用繁体字需求强烈,在福建自贸区内允许台资企业在设置户外广告时使用繁体字,台商更能找到认同感,有利于促进两岸的融合度。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七):国家局下放登记管辖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等登记管辖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授权的相关部委批准设立、住所在境内任何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和监督管理。但为降低福建自贸区企业的设立成本,促成大企业、大项目在福建自贸区投资落户,便捷自贸区市场准入,授予福建自贸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福建自贸区的企业登记管辖权,方便了福建自贸区原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办理注册手续。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八):下放外资登记管辖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为增强福建自贸区招商引资优势,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投资软环境。授予福建自贸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福建自贸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政策解读(十九):国家局下放外资企业名称受理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和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对福建自贸区工商部门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福建自贸区工商部门行使不含行政区划内外资企业名称以及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的受理权。此政策有利于福建自贸区企业申办不含行政区划或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企业名称核准业务,实现就近查重、就近受理,避免企业往返北京,降低商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自贸区政策解读(二十):福建自贸区概述

  自贸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双边或多边的自贸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自贸协定(FT-Agreement),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大区”(FT-Area)如北美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等。另一种是国内的自贸区,即自由贸易园区(FTZ),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上海自贸区,便是自由贸易园区。

  福建自贸区总面积为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厦门、福州三大片区。设立自贸试验区是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对福建而言,通过设立自贸试验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对增强发展软实力,实现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推动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自贸区政策解读(二十一):平潭片区打好“对台牌

  福建自贸区的平潭片区共43平方公里:港口经贸区块16平方公里,东至北厝路、金井三路,南至大山顶,西至海坛海峡,北至金井湾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区块15平方公里,东至中原六路,南至麒麟路,西至坛西大道,北至瓦瑶南路。旅游休闲区块12平方公里,东至坛南湾,南至山岐澳,西至寨山路,北至澳前北路。

  平潭岛是大陆距离台湾本岛最近的一个地方。面积为43平方公里的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被具体划分为港口经贸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旅游商贸区3个功能区。与其他片区的功能定位比较,平潭片区有3个特色:一是平潭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平潭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开展试验,在政策上可以实现叠加;二是平潭突出面向自由港方向发展,在推进投资贸易自由、服务贸易自由、航运自由、人员往来方面更加开放;三是突出两岸融合,台胞在就业生活方面享有更多优惠政策。2014年7月15日,平潭封关运作,启动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模式,成为大陆面积最大、政策最优、唯一兼顾居民生产生活的特殊监管区域。平潭自贸区将重点建设自由港和国际旅游岛。平潭自贸区“试验区+自贸区”的两区叠加优势,体现在既有综合试验区的一套特殊体制机制安排,又有自贸区所赋予的制度创新试验平台;既有可复制的创新经验探索,又有全国独创的对台融合政策。在对台商品、人员、行业全方位开放方面,平潭将充分发挥综合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作用,进一步培育台湾免税商品市场,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两岸海运快件、海西隔检中心等发展和完善,建立“物畅其流”的台货市场大通道;进一步开通平潭至台湾本岛的直航航线,通过试点卡式台胞证、台车入闽等,方便台胞通行两岸;推动台湾的服务、资金、人才等各类要素在平潭集聚,深化两岸产业融合。福建离台湾最近,台资企业对投资环境要求最苛刻,对政策也“”得最深最透,在试验区的发展中高度关注台资企业的发展需求,由它们的需求来引导试验区的自主创新。

 自贸区政策解读(二十二):福州片区发挥“两马”特色与“海丝”相连

  福州片区共31.26平方公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436平方公里)。马江-快安片区东至红山油库,南至闽江沿岸,西至鼓山镇界,北至鼓山麓;长安片区东至闽江边,南至亭江镇东街山,西至罗长高速公路和山体,北至琯头镇界;南台岛区东至三环路,南至林浦路,西至前横南路,北面以闽江岸线为界;琅岐区东至环岛路,南至闽江码头进岛路,西至闽江边,北面以规划道路为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2.34平方公里)。A区东至西港,南至新江公路,西至经七路,北至纬六路;B区东至14号泊位,南至兴化湾,西至滩涂,北至兴林路。

  在福州片区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强化两岸高新产业合作、服务贸易合作,突出两岸及东盟海洋经济合作,建成“海丝”建设核心先行区。福州保税港区则充分发挥天然深水良港、海铁联运及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优势,对接台北、台中自由经济示范区,重点发展国际物流、国际航运、加工贸易等业务。在2014年,马尾对台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与台湾电机电子同业公会签订两岸战略合作协议;从台湾引进“微创人工关节置换”先进医疗技术;马尾马祖旅游服务中心投入使用;“两马”航线运营700航次,运送旅客4.2万人次;对台货运量达767万吨,同比增长135%。马尾与马祖一水相连,发挥船政文化“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作用,成立“两马”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创建“两马”旅游合作示范区;恢复“两马”季谈会,继续办好“两马同春闹元宵”、“两马”体育联谊赛等系列活动。马尾着力对接台湾高科技园区,加速两岸产业融合发展;拓展两岸金融合作,设立闽台区域股权投资基金,争取台资银行在马尾设立支行,建设两岸海洋金融合作银行。同时构建台湾特色综合商贸中心,强化对台海上货运直航港口功能,发展过境旅游,争取台湾居民入境72小时免签注。

  “”、“”和“海洋”是福州跻身自贸试验区“国家队”的最大资本。基于这些优势,福州片区将立足于自身功能定位,建设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实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海丝”重要经贸平台、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和两岸服务贸易合作示范区。除了已推进建设的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外,福州还将力争举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基金,着力打造“海丝”建设重要平台。

自贸区政策解读(二十三):自贸区法律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来,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贸易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等金融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并就此作出重要部署,包括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以及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在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再设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充分检验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建议参照2013年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做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需要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上述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投资者可以在自贸区便利的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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