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内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

09.09.2015  18:13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张顺和)近日,厦门自贸试验片区管委会发布了在片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厦门片区管委会将于9月15日前受理企业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公示试点企业名单,10月15日前公布认定试点企业名单。

  据了解,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

  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1年以上,实缴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市场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在厦门片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认定后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