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4.04.2015  13:32

  省政府日前以“省政府令第160号”颁布实施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入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为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

  《办法》提出在自贸试验区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的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的对台开放。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放宽其营业范围。

  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支持设立外币兑换机构、面向两岸台资企业的股权交易市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利。

  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者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推动两岸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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