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是省政府2017年规章制定项目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成功战胜了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但是,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形势依然严峻。另外,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于2010年9月1日正式施行,但我省至今未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之相配套。因此,亟需对已有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提升,与国家已有的规定相结合,指导全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制定《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我办会同省民政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二、《办法(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办法(草案)》名称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中提出了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要求。因此,《办法(草案)》加强了对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相关内容的规定,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作为本办法的名称定语,体现防范与救助并重的中央精神和立法理念。 (二)关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机制的问题。 《办法(草案)》对《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了进行细化规定,首先规定,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并且明确使用范围(第七条);其次规定,县级以上设立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五条第二款),同级民政部门承担其日常工作(第五条第三款);此外,还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第五条第四款)、媒体(第八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第九条)等其他主体应当发挥的作用。 (三)关于自然灾害防范的问题。 在灾害发生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既能直接避免或降低自然灾害造成损害,又能为救助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一是关于防灾减灾专项规划。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对消除灾害隐患和救助准备工作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二是关于 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为努力提高灾害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部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第二十一条)。 三是关于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为从机制体制和物资储备两方面提升政府在灾害发生后的应对能力,《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制定并适时调整自然灾害补助标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并配备必要装备(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设立自然灾害避灾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第十七条),紧急情况时可就近采购救灾物资(第十八条)。 四是关于其他灾害防范措施。 为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的抗灾能力,《办法(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灾害危险源及时采取防范和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对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按计划实施搬迁改造(第十四条)。 另外,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因此,《办法(草案)》也对防灾减灾宣传(第二十条)、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项防灾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问题 。 灾害发生后,救助工作直接服务于受灾群众,因此,《办法(草案)》对灾害发生后具体救助措施进行了全面规定。 一是灾害信息管理措施。 及时掌握包括灾情和救灾情况的信息在内的灾害信息是进行灾害救助的重要基础。因此,《办法(草案)》对灾害发生后灾害信息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灾害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核定工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第二十二条)。 二是应急救助措施。 各部门必须在应急期间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受灾人员及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和疏导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因灾伤病救治和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企业应当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经批准执行应急救灾任务的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受灾地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第二十三条)。 三是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在灾情稳定后,仍必须对受灾群众进行持续救助,需要对救助标准和对象认定等内容进行细化规范。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着手组织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第二十四条);对于过渡期生活救助,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建作为救助标准,具体救助对象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第二十五条);对于冬春生活困难救助,以因灾造成冬寒、春荒期间生活困难作为救助标准,并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优势,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原则,经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三级审查的程序进行认定。对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灾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第二十六条)。 另外,作为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的重要补充,《办法(草案)》还对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第二十七条)和救灾捐赠制度(二十八条)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问题。 灾后恢复重建,尤其是农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是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延续,也是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办法(草案)》对恢复重建工作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是建立恢复重建工作机制。 恢复重建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进行统筹安排。因此,《办法(草案)》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第二十九条);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的职责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第三十条);建立跨地区重建对口支援制度(第三十二条)。 二是对恢复重建工作的整体 要求 。 经过对实际工作中的重要原则和工作方法进行总结。《办法(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住房倒损情况(第三十三条);重建工作必须与政府其他工作相结合相衔接;重建选址既要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又要考虑群众实际生活需要;鼓励集中重建或购买城镇住宅;重建房屋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旧宅基地应当进行复垦(第三十一条)。 三是恢复重建对象的认定。 对于认定恢复重建对象,《办法(草案)》,规定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对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对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认定(第三十四条)。 四是对集中重建方式的特殊扶持。 集中重建方式是政府鼓励的重建方式。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对于集中重建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无偿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第三十五条);竣工后30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第三十六条)。 此外,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草案)》分别对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进行规定,其中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