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29.05.2015  20:42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的既是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双遗产”保留地的保护区。1990年,省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实施了《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20多年的发展,《办法》已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办法》不适应上位法要求。《办法》于1990年颁布,而《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发布,《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95年公布。《办法》因出台较早,许多工作处于探索阶段,其中的一些条款内容与上位法内容不一致,需要作进一步完善。二是《办法》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保护区自身的发展,保护区的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订《办法》加以解决。例如,保护区内村民建房办厂、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环境整治、产业经营、民族宗教事务等问题;《办法》未明确规定和区分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导致保护区内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及时修订本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护区范围、界限、类型的界定。为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保护区在我省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保护区范围、界限、类型的界定。草案第三条规定:“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和界线的特殊保护区域,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关于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执法问题。保护区涉及我省南平市四个县(市、区),区内还保留若干村镇,并有大量居民在区内进行生产生活,涉及面广,人为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原《办法》中未明确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导致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沟通不畅、协调性差,致使长期以来保护区内的一些工作无法有序推进、缺乏有效监督。为此,《办法(草案)》拟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相应的具体规定。拟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同时,为了加强保护区综合执法体制建设,在第二十四条明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加强综合执法监管,提升保护区执法效能。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三)关于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问题。鉴于实验区内仍然有大量居民居住和生产生活,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十分重要。为此,《办法(草案)》拟在总则中明确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并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规划建设的内容,在第九条规定了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并在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要求,保护区按分区管理原则禁止从事的活动和建设的设施。拟规定在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有计划安排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并依法做好补偿或安置工作,同时将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林木和个人所有林木逐步依法以征收、赎买等形式予以解决(第十二条)。同时,拟在第十九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划定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内相关产业转移至区外的产业园区。         (四)关于划定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问题。鉴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加强保护区外围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重要,拟增加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定。拟第十条规定,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后报批,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外围保护地带标志;拟在第十四条规定,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要求;拟在二十一条规定,外围保护地带禁止从事的活动和建设的项目,对已建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逐步迁出。         (五)关于加强外来人员进出保护区管控问题。近年来,进入保护区旅游、探险、科学考察、拍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的人员越来越多,极大增加了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隐患,严重威胁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加强进出保护区人员的管控。为此,《办法(草案)》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拟在第十七条、十八条严格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做了不同密度和力度的管控规定;拟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针对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和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管控规定;拟在第二十七条作有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林业检查站或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的规定。同时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通行。         (六)关于保护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责任分工问题。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是保护区生态安全的两个重大威胁。为此,《办法(草案)》拟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职责,拟在第七条明确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控责任,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拟在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核心区、缓冲区内野外用火,在实验区内限制野外用火;拟在第十六条规定,严禁携带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严禁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物种。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6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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