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节日廉洁自律工作 福州执行"八不准八不得"

06.09.2015  14:28

  日前,福州市转发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省委反腐办提出的“八不准、八不得”纪律要求,深入推进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

  具体要求为: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烟酒、海鲜及其他土特产品等节礼,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烟酒、海鲜及其他土特产品等节礼;

  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博饼”活动,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

  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购买、赠送节庆纪念品、纪念册,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纪念册;

  不准用公款安排、组织宴请和聚餐,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

  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

  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

  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不得利用培训中心、机关食堂、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不准违规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执纪监督问责,对违反“八不准、八不得”的行为,坚决查处、严惩不贷。(福州日报记者 温海龙 通讯员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