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餐“承诺金”要经得起法治审视

14.08.2020  22:40

  说起餐饮浪费,很多消费者第一时间会想起吃自助餐。8月12日傍晚,记者来到宁波市鄞州区宝龙广场一家海鲜自助餐厅。“在这里吃自助餐,除了要先支付正常费用外,每人还要加10元的承诺金。”前台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向顾客说明用餐“政策”。同时,在该店门口的醒目位置,有一块温馨提示牌,上面写着:“进店消费顾客需额外支付‘10元承诺金’,餐桌剩余食物少于150克退还承诺金,反之不予退还。”(8月13日《宁波晚报》) 

  按需取食,勤取少拿,不能浪费,也不能打包,这是吃自助餐的规则。可现实中有的人“眼睛大肚子小”,明明吃不了,还要大量拿取,仿佛不如此就吃亏了似的,结果造成不少食物剩余浪费。面对如此情形,商家推出“不浪费承诺金”的举措,可谓煞费苦心。

  花钱用餐还要交“承诺金”,顾客有没有意见?从记者现场随机采访几位用餐的市民来看,这些市民都对餐厅的做法表示理解,认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我们共同维护和倡导;这种做法是对顾客文明用餐的善意提醒。应该说,商家推行“不浪费承诺金”,对餐饮浪费具有遏制作用,对倡导文明节约用餐亦有积极意义。

  不过,商家单方面收取“不浪费承诺金”是否合理、算不算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恐怕还要经得起法治审视。有律师认为,商家以公开明确的方式告知顾客“承诺金”如何收、如何退以及浪费的标准和加收费用的标准等,顾客的用餐行为就当被视为与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约定执行。但也有人提出,如果商家真要扣了这笔“承诺金”,这笔钱便有了罚款的嫌疑,而商家显然是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的。

  从法治角度看,商家收取“不浪费承诺金”,看似经过了消费者同意,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商家单方面收取“不浪费承诺金”是很难自证公平合理的,而且这种加收餐费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餐厅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也就不能通过“承诺金”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处罚。一旦发生争议,恐怕也只能诉诸执法部门。

  有专家建议,经营者可以对浪费行为作出收取必要材料费的合理规定,并在消费前以一定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对浪费者的浪费形成一种制约,属于合法的契约自由。笔者认为,这不仅具有合法性,也让消费者感到公平合理。同时,不妨考虑变“”为“”,建立充满温情的节约奖励机制,如对适量点餐、剩菜打包、“光盘”的消费者给予用餐积分、发红包、赠优惠菜品等方式来鼓励节约,效果恐怕也比单纯收取“承诺金”更好些。(莆田文明网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