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福建省脑死亡器官移植不超过30例

22.05.2014  15:46

   近3年我省脑死亡器官移植不超过30例

   我省专家:“脑死亡”难被公众承认,或与死亡教育缺失有关

  □东快记者林雅

  近日,通过生命接力,一名脑死亡广西小伙的心脏救活了一名北京12岁的男孩。但此事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背后,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

  5月9日,卫计委回应,脑死亡并用于器官捐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昨日,记者获悉,在我省从2011年正式启动的“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后至今,全省脑死亡器官移植的例数不超过30例。

  我省医学专家指出,早在1986年,国内就对“脑死亡”的标准作出讨论和规定,但作为个体死亡的标准之一却始终难被公众承认,这或与死亡教育缺失有关。而如果没有立法,这个观念要被大众接受,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3年我省“脑死亡”

   器官移植例数仅20多例

  “脑死亡”情况下的器官移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在严格的程序运作中,是可以进行“脑死亡”器官移植的。

  近几日发生的“千里送心”,并不是首例“脑死亡”器官移植。2011年7月3日,本报曾报道河南3岁男孩小宇因患脑膜炎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泉州第一医院被确诊脑死亡,小宇的家人捐出其遗体和器官。2013年3月15日曾报道,南平一名7岁男童失足坠3楼致脑死亡,捐献器官救4人。

  不过,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器官协调员、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总护士长陶小琴说,比起全国其他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福建省的器官捐献意识相对比较差。而这也是我省器官移植来源缺乏的一个原因。

  对于器官捐献志愿者,捐献者和家属可以自愿选择“脑死亡”或“心死亡”标准,但实际上,许多家属难以接受在心脏还没停止跳动前就实施移植手术。

  同意死者在脑死亡状态下捐献器官的家属,必须在“器官捐献同意书”上明确写道:“捐献手术在心跳不停掉情况下获取,这个过程我理解并接受。”

  从2011年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启动至今,福州总医院总共进行了19例脑死亡器官移植,再把省内其他6家具备器官移植资质医院所做的脑死亡器官移植病例加起来,这个数字仅20多例,不会超过30例。

  但另一方面,陶小琴说,等待器官移植的庞大人群,是这个数字的五十几倍,甚至是几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