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也不能违法 酒后冲动把自己送进牢房

16.06.2014  19:25
  本是债权人,酒后一时冲动,钱没有要到,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笔者从福安法院获悉,福安一王姓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9月29日23时许,王某某酒后到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村一房屋内找债务人郑某某讨债时,与租住该处的兰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遂用拳头击打兰某某的脸部、头部等处,造成其左眼下睑挫伤、左侧上颌窦前臂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兰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的辩护人郭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其认为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被害人兰某某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手段并不恶劣、主观恶性较小,且造成的后果较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案系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郑某某家讨债时,向租住该处的被害人兰某某索要债务人郑某某电话未果而将兰某某打伤,并非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兰某某对矛盾的激化并不存在过错。故郭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不满三年又再犯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福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承办此案的陈法官在此也提示广大市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也不能违法,切不能一时冲动,做出伤害他人的举动。否则有理变无理,进了班房,追悔莫及,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