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一天也不能算错 浦城检察院去年纠正刑期6件

09.01.2015  13:30
    福建检察网1月9日讯(金国清) 1月8日,被告人胡某星收到法院重新送达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原来少算一天的刑期进行了更正。这是浦城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仔细核对刑期提出纠正意见的结果。据悉,该院驻所检察官去年以来共纠正刑期计算错误6件。
    该院驻所检察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既注重监督纠正刑期多算错误,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注重监督纠正刑期少算错误,维护刑事判决的公平公正。近日连续对两份刑期多算一天和少算一天的判决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纠正。该院监所部门的做法得到了案件承办法官、看守所干警的充分肯定,在押人员也纷纷表示驻所检察官们办事较真,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值得信任。
    去年12月30日,驻所检察官审核法院送达的被告人胡某明、李某、胡某祥三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三人被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刑期均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驻所检察官对刑期进行认真推算,发现刑期计算错误,对三名被告人刑期各多算一天,实际刑期应至2015年1月3日止。驻所检察官认为,虽然只多算一天,但是事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经报告检察长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经审查后采纳纠正意见,制发《刑事裁定书》予以纠正。
    今年1月4日,驻所检察官收到被告人胡某星的刑事判决书,胡某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至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驻所检察官对羁押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查明胡某星在去年12月24日被法院决定逮捕前,在去年9月26日至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时间22天,进行扣除后实际刑期应至2017年12月1日止,判决书对刑期折抵计算错误,对被告人刑期少算一天。
    驻所检察官认为,虽然只少算一天,但是事关刑事判决的公平公正,经报告检察长后向承办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