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给他人自己竟不知 竟是合作伙伴冒名签字

01.04.2016  08:16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马法宣) 名下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自己竟然毫不知情,黄某为此将原先的合作伙伴告上法庭讨“说法”。日前,马尾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了判决,认定诉争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009年6月,原告黄某、被告腾甲合资设立福州某速递有限公司。2015年5月,该公司形成了一份《股东会决议》,明确黄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腾甲的配偶腾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黄某却不认账,称《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要求确认两者无效。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腾甲虽承认冒名签字,但声称黄某仅作为显名股东代持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与实际持有人均是自己,自己享有该股权完整的收益权、处分权。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自认《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上“黄某”的名字非本人所签,因而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本案诉争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