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漳州分公司一副总受贿7万多元被判刑
11.08.2014 01:41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福建新闻网漳州8月8日电 (林丽君 吴卓琦 杨宝兴)近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中国联通漳州分公司蓝国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并追缴受贿款物。
龙文法院8日对外披露案情称,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蓝国华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漳州分公司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公司通信网络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于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间先后7次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收受有业务往来的某通信公司经理何某送款人民币6万元,手表一只价值1万5千元。2011年3月间,蓝国华又收受承包漳州联通公司业务的某通信公司负责人王某人民币1万元。蓝国华为何某、王某在通信网络建设、运行维护项目工程上谋取利益。
被告人蓝国华辩称其所在公司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联通公司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蓝国华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委员会委员,其委员的身份属于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龙文法院表示,到案后,蓝国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并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缴交相关款项,遂做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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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14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