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29.09.2018  14:43

  《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昨日(28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细则》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干部、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包括规定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包括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不配合事故调查;迟报、漏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的,事故扩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