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职校生实习告别“放羊式”管理 三方签订协议

13.08.2016  20:12

  东南网8月1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璜) 近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由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意见。今后,“无协议不实习”,即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规定》还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以避免实习期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

  自2016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执行“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的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2014级、2015级在校生顶岗实习时间仍为1年。职业院校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特殊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仍按原有规定安排。技工院校某些专业确需延长顶岗实习时间的,应报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此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最新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实习”的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规定》的适用范围从过去的中职扩展到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校。

  根据《规定》,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针对目前部分职校学生实习管理较为松散,甚至出现“放羊式”管理现状,最新出台的《规定》也提出针对性的举措。比如强调全过程管理,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对一些重点环节,如实习协议、实习报酬等作了强调和细化。每年12月30日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需要将本学年度学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相关计划和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还提出明令禁止事项。比如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

  《规定》要求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