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职务职级并行设计成新的腐败“增长点”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决定在县以下机关职务之外率先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成为广大基层公务员,尤其是受体制层级限制,长期徘回在低职级、低收入人员最为高兴和振奋的事情。此项新政的推出,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实行职级制不是“普惠制”,应避免“大锅饭”,也有人指出,应加强考核,把职级制落实到有贡献的人头上,形成激励,还有意见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当‘长’的公务员也不算好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不能单纯靠“熬”,简单论资排辈等,这些舆情,站在各自的立场角度,可圈可点。笔者认为,在推行职务职级并行,解决占中国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切身合理利益,把好事办好,最为关键的,是必须从实际出发,强调新政的目的性,在制度上切忌把职务职级并行设计成新的腐败“增长点”。
彻底、有效避免出现新腐败,产生新寻租,关键在制度设计科学合理,阳光透明,简便操作,重点在于强化制度执行不走偏,不惨杂任何人为不健康因素。
去指标化。靠数量控制,无疑会产生权衡取舍,给权力在设计上先天预留好恶取舍的倾斜空间,进而导致权力寻租,甚至出现恶意竞争,使职级并行成为数量有限的“新天花板”,无非是一种新与旧的转换和翻版。所以,要避免新生腐败,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去指标化。即只要资格、资历等硬件达到制度设定的条件要求,如参加工作年限、从事公务员工作年限、经历岗位、现有职级、任职年限以及有无处分等符合制度设计,既可以达到晋升职级的目的,而不需要另行设定“指标”,更不需要去争“指标”。
去权治化。就是在制度设计上不把公务员的职级决策权交给领导,而是要交给制度、条件去决定,营造一种不用领导“研究”,领导说不上话,说了不算的制度氛围,让职务职级并行实现真正意义的权力限制最小化,直至同无。说穿了,就是谁该享受哪个层级的工资待遇一目了然,不用组织开会研究、班子讨论,不用领导表态,完全是一种纯制度设计的自然过滤,是一种条件具备的自然过渡,是一种阳光、公开、透明、流畅、自然、程序的法制化产物,而不在制度上体现权力的意愿,更不能产生一丝半点权力的干扰。实际上,去权治化设计,实际等于依法治国、践行法治的过程,不仅之于职级改革,之于干部提拔等其它深层次制度改革的探索也有积极的意义。
去考核化。就是减少不必要繁琐而形式化的考核,加重必要条件的审查,通过严格的要素审查,防止报备材料和个人资历弄虚作假,骗取不相应的职级。而去考核、考察化,目的就是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过程中淡化乃至消除人为因素和人情漏洞。
毋庸隐避,虽然公务员由于某种原因成为众矢之的,凡是惠及他们的福利,不论正确与否,都会引起各种吐槽和不愿,但是必须承认,之于体制之内具体实际,普通公务员非官员,有责无职亦无权,他们承载国家管理,穿针引线,绝大多数默默无闻,甘于奉献,坚持底线,绝不、也羞于、不善于向组织和人民伸手索取、要官,更遑论买官,吃的虽然是草,挤的是奶,可能有些人却连披红挂绿的机会都很少,成为体制内一群特定的“老实人”,他们不想当“长”,但却不影响他们是真正意义、具有时代特色的“好士兵”。从个人价值这个角度讲,他们不是“灰色一组”,而是地地道道照耀在光环之下的“吃亏地带”。
如果新政辅以更多的弹性,引入过多的“研究”等给权力无限遐想的空间,真正该享受“惠及”的,也许仍然不是这群干旱饥渴的群体。不是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凡是设事的地方,都能很快派生权力,滋生腐败,哪怕是清如水、淡如茶的地方也莫不如此,尤其是职务职级并行这样事关大多数公务员切身利益大的政策调整,防止制度派生腐败至关重要,必须超前考虑,未雨绸缪,实现制度性遏制“跑级”“卖级”等寻租腐败,尽最大努力,避免其成为腐败新的“增长点”,或许比制造不良新政更有意义。
去晋升化。职务职级并行,“晋升”不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把解决基层低职公务员待遇简单比同干部提拔晋升,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合理排除晋升的若干因素,在制度设定上必须完全明显有别于职务晋升的各项要件,以体现收入分配公平补充政治地位、个人价值实现的社会群体性不公平、不现实为主要方向,把政策的激励放在知道并解决,掌握并同情这个角度上,增加政策的普惠性,把激励的作用建立在制度透明、制度公正、制度排忧这个基础上,而不是过多强调和引入“竞争”机制。如若不然,定会走入制度歧途。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
去民意化。显然这是相对应去权治化、去领导化不能缺少的制度保障。不可回避,能够靠制度解决的问题交给制度,而不是领导,就可以未雨绸缪,防止权力变形,而能靠制度解决的问题,同样不需要交给民意票决,前者可能导致腐败,后者则可能流俗导致人情泛滥。从现实的角度佐证,二者的采信度同样会受到质疑。换句话说,领导可能把指标给亲信“腐败”,民意则完全可能人情化倾向“圈子”。因此,既往把各类先进做为某项政策的加分条件,是难以真正具备激励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