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外征求意见
近日,《福建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电子文稿应于6月20日前反馈。
职业院校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
根据征求意见稿,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实施校企合作的主体,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事项,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应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升的基本条件。
学生到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可享受补贴
征求意见稿提到,要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制度。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原则上由职业院校统一安排。对顶岗实习的学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应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学生到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300-600元,从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校办企业
鼓励职业院校在不影响正常办学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设立具有法人资质的校办企业,引入市场运行机制,助推职业院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全面提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程序报批(或报备),实行专项审批(或报备)、专项管理。
职业院校经审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决)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省政府建立校企合作工作表彰制度,定期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企业予以表彰奖励。校企合作方面作用突出的企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为教育学习型企业,在税收、教育费附加征收、人才招聘和培训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于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通过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返还教育费附加等方式予以倾斜支持。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
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职业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因接受实习学生、实践教师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