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假“耐克”卖给唯品会等商家 涉案人被判刑
本报记者刘子阳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案件4起,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件各两起,其余两起案件涉及商标、专利使用权。
据介绍,2015年,检察机关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8664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发布典型案例为办理此类案件树立了标尺。
利用网络平台售假取证难
网购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困扰,玲琅满目的商品让人难辨真假,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知名网络销售平台将假货销往全国各地,受害者众多,取证难度大。
2011年9月,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共同成立厦门丸酷斯商贸公司,由骆立新负责销售,白高元负责财务,丁伟负责进货,销售假“耐克”运 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丸酷斯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仍销售给“名鞋库”“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 3000余万元。
2013年10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3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8月,思明检察院对丸酷斯公司、骆立新、白高元、丁伟提起 公诉。2015年1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丸酷斯公司罚金100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骆立 新、白高元、丁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海量证据中认真梳理比对,着重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厘清各自罪责。针对 网络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专项司法审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为后期 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定罪处罚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重拳打击此类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冒充名牌涉案金额3亿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金额最高的达3亿余元,此案犯罪团伙组织体系严密、层级分工明确、售假时间较长、售假手段隐蔽,采取多种手段逃避侦查,且售假对象多为境外人士,国际影响恶劣。
2006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如国作为上海韩城企业管理公司(亦称“淘宝城”)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在“淘宝城”的控制地位,在其负责“淘宝城”商铺出租及日常管理期间,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并向商铺收取“扩大经营费”共计90余万元。
经查,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租赁“淘宝城”商铺经营的商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罪的共计33件,涉案金额共计 3亿余元。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LV”“GUCCI”“CHANEL”“DIOR”“PRADA”等世界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亿余元。
2015年,此案17名被告人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目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经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8万元至3000元不等。
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本案中犯罪行为交织、涉案人员互相包庇、窝点互有串通等情况,在进一步固定 涉案人员口供和涉案资金审计鉴定等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补侦意见。为查实售假犯罪细节,办案人员赴“淘宝城”实地调查商铺销假、店面布局、暗格位置、货物藏 匿等情况,并通过笔录、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夯实被告人对销假行为明知故意的关键证据。
商业秘密被泄企业获赔50万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009年至2013年,宋斌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公司对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的研发工作,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工作期间宋 斌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宋斌辞职后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 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
经鉴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与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审计,梅花公司色氨酸生产技术研发成本为1600余万元。
宋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5月28日移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传播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条件。
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着重对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根据研发成本、实 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案的查办解决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难点,有助于引导权利人 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力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本报北京5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