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捕捉野猪,顺昌男子廖某自制捕兽装置放置在山路边,结果野猪没有捉到,却将同村村民炸伤。笔者昨日获悉,顺昌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廖某是顺昌县大干镇某村村民。去年10月15日,他为捕捉野猪,将自制的捕兽器——“野猪炮”安置在该村一毛竹山的路边。不料几天后,村民石某经过该处时被炸伤。经鉴定,石某的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廖某投案自首,并在诉讼过程中赔偿石某各项经济损失11.8万元。 (陈志民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