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检察”尹泉福35年不忘初心 守护正义一直在路上

27.04.2017  09:32

  福州新闻网4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王小兰 王鲁南)“我是个不折不扣的‘老检察’,检察院里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呆过。”说起自己的“检察人生”,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尹泉福充满骄傲,在近35年时间里,他先后担任过司法警察、助检员和检察员等职务,并见证了检察工作从点煤油灯到节能灯、从骑自行车到坐警车、从手写笔录到网上办案办公等一点一滴的变化。虽然还有2年就到了退休年龄,但他依旧不忘初心,誓言做好老百姓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2014年9月起,老尹担任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他告诉记者:“民行案件绝大数都是与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是案件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最后的一道法律屏障,因此,办理每一个案件都应更加谨慎细致。

  2015年,老尹接到线索,称闽清县水利局在之前处理的白樟镇村民刘某非法占用河道建设篮球场一案中存在着违反行政程序的问题。经过核实,老尹发现水利部门在没有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就向其发出了“水行政强制催告书”和“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显然是非法的,刘某占用河道固然不对,但行政执法部门程序上出现了错误,导致这项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这说明执法部门存在着执法随意、不规范的情形。”尹泉福说,随后,闽清县检察院向闽清县水利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执法行为。

  虽然在“外行人”看来,检察机关对水利部门执法错误的监督并没有改变刘某占用河道的违法事实,老尹却认为这是一件“重要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我们检察机关要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让他们合法、合理行政。”老尹说。

  据悉,3年来,老尹围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执法活动,先后与县环保局、水利局、司法局等单位合作,并与食药监、国土局、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先后办理了54件民事行政案件,为国家追缴罚款40多万元。

  除民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之外,老尹和同事们还“试水”了公益诉讼,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最近,老尹就在为一起用废弃机油提炼柴油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而奔波。案件的被告人陈某在2011年6月到2013年7月期间私自在闽清县白樟镇一个山坳里开办了炼油厂,陈某通过他人在福州等地收购废旧机油提炼柴油,一共用1400多吨废机油提炼出983吨柴油。陈某的炼油厂不仅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合理处理炼油后的废弃物,大量的炼油废弃物污染了环境,给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害,陈某本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环境污染者虽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可是炼油厂场地依然留存有大量的有毒废油和残渣,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还没消除,而且污染场地距离村民们取水的水库仅几百米距离,他们的健康安全谁来保护?”老尹告诉记者,他曾经与警方一起到现场勘查,现场情况触目惊心,地上满是乌黑的废弃矿物油,土壤已经被染成了棕黑色……经过讨论,检察机关决定作为原告对陈某污染环境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由陈某承担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经报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批,损失的鉴定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老尹介绍,如今他所在的民事行政检察科只有他和一名同事,两人时常加班,合理安排工作,努力克服了人员不足的问题,“我希望发挥一名‘老检察’的光与热,永远在路上,将民行检察之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