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九旬老妪居住寺庙 诉求长子支付赡养费

17.07.2014  10:43
  “百善孝为先”,赡养苍老父母乃是子女的义务,然而有的子女不念父母养育恩,缺失孝道,妄想推脱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仅为人所不齿,也为法理所不容。仙游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要求李念(化名)每月支付给年逾90周岁的朱婆婆赡养费人民币四百元、护理费人民币三百元。

  据朱婆婆称,她与丈夫(已去世)生育四子女,长子李念、次子李明(化名)以及两个女儿(均已出嫁)。1980年,李念结婚后便分家了,同时约定朱婆婆由李念抚养,并为他照看孩子。但之后的时间里李念并未照顾朱婆婆,也未支付生活费,更将朱婆婆拉到寺庙居住。朱婆婆认为次子李明已经独自负担其父亲,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且两个女儿时有回娘家照看,日常生活费及医疗费目前主要由次子及两个女儿负担,因此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长子支付给自己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终生、护理费每月1000元至终生。

  朱婆婆的一番话让李念大呼冤枉,他说朱婆婆在他还未婚时便出家为尼了,几十年来都是在寺庙生活,自己没有和朱婆婆签订过独立抚养的约定,并且在2013年朱婆婆住在慈孝寺期间,李念夫妇几乎全年都在寺庙吃斋念佛陪着老人。因此,李念认为自己一直都有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希望法院依据农村基本生活水平,并考虑具体情况判定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费用。

  朱婆婆与长子李念家长里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仙游法院法官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朱婆婆年事已高,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李念就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及朱婆婆的其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故将月生活费及护理费均摊成四份,李念承担其中的一份。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