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患病后变丑老几十岁 治疗期间遭丈夫催逼离婚
患病后
难道这真是一个“看脸”的时代?
周雅原本是海口一名公交车售票员,她在公交车上邂逅男子黄进,两人互生好感,相恋一年多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下儿子小辉,那时的周雅无疑是幸福的。但突如其来的疾病却把她拽进了不幸的深渊。周雅诉称,因患系统性硬化症,她从年轻貌美变得奇丑无比,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老了几十岁,而丈夫不仅不同情不关心她,反而厌恶、嫌弃她。周雅的父亲把她带回家四处求医。治疗期间,冷漠的丈夫不断打电话催逼她离婚。后来,周雅把丈夫告上法庭。周雅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探视权并请求法院判令丈夫分担她治病的费用。记者 李美香
美女患病后变丑,遭丈夫嫌弃
2006年5月,周雅在海口一家公交公司担任售票员。在公交车上,她邂逅男子黄进。周雅说,当时她和黄进相识并互生好感,不久双方就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彼此相爱,感情极深。2007年12月14日,她和黄进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周雅说,结婚时,她是一位健康、漂亮的女子,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次年她生了儿子小辉。那时,她的生活是幸福美满的。
周雅说,不幸开始于2011年上半年,她突然发热不退,最终被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为系统性硬化症,病情严重,主要症状是双手关节疼痛,皮肤僵硬,形体消瘦。病魔把她折磨到身体变形变丑,像换了个人似的,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老了几十岁,从年轻貌美变得奇丑无比。让她更感痛心的是,丈夫黄进不但没有同情、关心她,反而心生厌恶、嫌弃。
周雅的父亲只好将她带回娘家,为了给她治病,父亲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几年来,父亲带着她四处求医治病,花了十几万元,欠下一身的债务,但是她的病仍未治好。周雅称,2014年上半年,她的病情终于稍有好转,就立即赶回夫家看望日思夜想的儿子小辉,却发现丈夫已将6岁的小辉交由没有生育男孩的兄嫂抚养。大嫂对她说,黄进已经把儿子让给他们养了,所以不准她看望孩子。而黄进对她毫不关心,只是不断打电话催逼她去办理离婚手续。
女子无奈起诉离婚,法院判离
周雅十分想念儿子,丈夫的电话催逼让她感到走投无路。于是她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她与黄进离婚、黄进和她共同承担她生病期间为治病所借的15万元债务、儿子小辉由黄进抚养,但每个周末她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周雅称其生病期间共向亲友借了15万元用于治疗,但周雅除了提供一份3284.31元的医疗费单据(医保报销后实际支付2129.66元)外,并没有提供其他的医疗费单据。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同意离婚,并同意儿子由男方抚养,故法院予以照准。考虑到周雅疾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经济上较困难,无法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故小孩抚养费由黄进负担,周雅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关于周雅所主张的15万元的债务问题,因黄进对于15万的借款并不知情,且周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的医疗结算清单只证明周雅住院治疗实际支付2129.66元,无法与15万的借款相互印证,故法院仅支持周雅个人实际支付的2129.66元作为共同债务,由周雅、黄进共同承担,每人承担1064.83元。2014年10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周雅与黄进离婚;婚生儿子小辉由黄进抚养,抚养费由黄进承担,周雅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黄进有协助的义务;周雅住院治疗费2129.66元,由双方各承担1064.8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离婚后父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胡景临律师认为,探望权指的是法院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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