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痴呆老人出走致死 家属状告老年公寓

06.01.2017  02:02
  痴呆老人从老年公寓中出走后死亡,老年公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人从老年公寓出走致死引发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补偿款98239.25元。

  2014年9月,陈先生为其患有轻度老年痴呆的父亲陈依伯安排到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老人公寓。2015年5月的一天,陈依伯的妻子来到老年公寓探望时,却发现陈依伯不在老人公寓中。询问之下,老人公寓的管理人员及护工竟然也不知道老人去向,于是,陈先生一家急忙报了警。2015年6月,陈先生接到警方电话:陈依伯找到了,但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在福州市第二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老人是在老年公寓走丢的,“他们应该要负责!”陈先生一家决定状告老年公寓。

  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晋安区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老年公寓的管理者,其受陈先生的委托对陈依伯的生活进行照顾,在管理过程中对患有轻度老人痴呆的陈依伯未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导致老人擅自离开老人公寓后,因无人照顾最终因多功能脏器衰竭救治无效死亡;但陈依伯并非在老人公寓内因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死亡,故陈先生一家请求该投资公司承担陈依伯老人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能全部支持。鉴于投资公司在管理上的缺失使得老人陷入无人看管、照顾的危险境地,最后因救治无效死亡,其应当就其管理上的缺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王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