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兼职翻译案”续 黄政耀工资待核实补发
黄政耀一家的老宅,如今家人很少在此居住
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在任职期间,与妻子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收取每件20元的翻译费。此案历时12年,最终二审无罪释放。
如今,黄政耀重获自由与清白,但此案留下的问题仍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他获释后,其职务、待遇与多年未发的工资如何解决?他会不会申请国家赔偿,如果申请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金?为何一个“翻译费”的性质,要经过长达12年的追诉才能弄清楚,当事人要遭遇数次取保数次关押?昨日,记者采访了福清市相关部门的人员、黄政耀的辩护律师以及多名法律界人士,探究这些问题的答案。
辩护律师:“翻译费”曾入单位账户 是公是私纠结多年
在职局长业务时间搞翻译“创收”,其翻译费的定性不同,直接决定黄政耀的命运。让他未曾料到的,法院、检察院弄了12年才弄清楚。
就这一问题,昨日,记者先后联系了福清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的负责人,未得到任何答复。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从2002年开始当辩护律师,10多年一直跟着这个案子。他认为,黄政耀一案,之所以会搞10多年才有定论,在他看来,不是检、法等部门办案人员法律水平问题,也不是此案的法律适用、证据等复杂疑难程度问题,而是当时大家对公民个人收入、财产的认识问题出现了偏差,以及当时的时代背景等原因。
李伟民说,在办理此案中,他跟办案人员有过多次沟通,发现办案人员在对待“在职公职人员业务时间搞‘兼职’”问题上,是有分歧的。不过,检、法部门比较多的人认为,一个司法局局长翻译文件,收了钱又让单位的同事入单位的账,再将钱取出来,问题比较大。钱进了单位户头,那就是公款。黄政耀又从单位里头拿钱出来,就是贪污。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其实检、法很多人也许至今都未弄明白。
昨日,福清市相关部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当地法、检系统的人员中一些人是这么认为的:“黄政耀如果收翻译费,直接向申请人收,这没问题。可他让单位收这笔钱,单位收了就是公款,他再从单位户头领取,不是贪污是什么?”此外,办案人员发现黄政耀取这笔翻译费,是用发票来报销领取,形式上更像贪污公款。
不过,这个问题,可以从内部管理、纪律等方面进行处理;黄的行为,并未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以至于要刑法来打击。
部门:多年停发的工资 要调档案计算
据黄政耀家属的说法,黄自2002年开始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今,已将近13年,都未领到工资。
福清市政府会不会补发多年未发的工资,这笔钱究竟多少?昨日,福清市委相关人士表示,法院二审宣告黄政耀无罪,表明其并未犯罪,他认为当地政府会补发给黄多年来的工资。至于这笔钱多少、何时补发,需要先由市公务员局查档计算而定,之后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来组织协调此事,具体时间不知。
昨日,福清市司法局相关人士表示,20日上午11点多,该局收到福州市中院关于黄政耀一案的二审判决书(邮寄送达)。紧接着,该局现任领导立即向福清市公务员局发函要求查阅黄政耀的工资档案,确定其停发工资的期限、具体数额。确定补发数额后,可能会由当地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协调市公务员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来进行补发工资。最后,黄本人或其家属来市司法局领取。
福清市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黄政耀是1952年出生,现年63岁,已到退休年龄,职务恢复可能就谈不上了,应该是办理退休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黄的退休要由福清市组织部等部门来审核批准,其退休待遇应该能够恢复。
女儿:父亲还未申请国家赔偿
就申请国家赔偿一事,黄政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开始计算此事,想先休息。其女儿黄花向记者表示,感谢媒体对其父亲的持续关注,国家赔偿事宜尚未进行,父亲的身心都需要一段时间调养才能恢复,所以没和父亲讨论这件事。
法律界人士称,黄政耀这样的情况,其国家赔偿金由两部分组成——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那么,若按照黄政耀的说法——其被关押806天,再按照每天约200元的标准,他可以拿到16万元左右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现在和以前可能有差别。2010年之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2010年之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但并没有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因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不一。
针对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现状,去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也就是说,若根据最高法新的意见,黄政耀最高能拿到5.6万元左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上16万元左右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最高可能拿到20多万元。
(记者 涂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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