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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接受苏小春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等的人事争议一案,并定于2016年2月2日开庭。
>>事件不服调任遭提前解聘
苏小春与足管中心的“纠纷”起因于2015年9月,足管中心内部开始进行人事调整。在填写《足球中心在编在岗人员“一次性”选择确认表》时,苏小春选择的是“进入中国足协工作,所有关系转入中国足协,原级别、职务等进档封存,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会新政策进行管理。”
此后,中国足协于10月22日以书面形式解除了苏小春的财务审核授权人身份,并于11月23日以足管中心名义发布苏小春工作调动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工作需要,现调你(苏小春)去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工作。请于11月30日前去上述单位报到。”苏小春不接受这一安排,并未前
往指定单位报到。此后,足管中心因苏小春未到新单位报到,于12月1日开始停发苏小春的工资及福利。
苏小春自1994年入职足管中心,从事财务工作,2007年竞聘为财务主管,任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合同期至2017年12月31日。苏小春认为,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违背了双方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提前终止了聘期,这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前,苏小春已向上级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不同部门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反映了此问题,但至今未得到回复。故此,苏小春决定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诉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苏小春于去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包含完整材料的仲裁申请书,在仲裁申请书中,苏小春要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继续履行二者共同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发其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工资和福利,并追加按工资每日万分之三的经济赔偿等。
苏小春在申请书中称,提出上述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3日书面通知他在2015年11月30日前,前往其
他单位报到。二、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其财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发苏小春的工资及福利。三、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2日停止了他作为财务领导的权利。
1月5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并向苏小春出具了出庭通知书,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仲裁一庭开庭审理。另据了解,足管中心签约律师已在准备相关材料,准备出庭应诉。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