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私设手机套餐 加价销售牟利

31.10.2014  12:10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蓝水凤 李夏菲)为了牟利,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可向手机号码卡内添加套餐的职务便利,违规向手机号码卡内添加流量套餐,并伙同他人收购该卡并加价出售,累计达850张,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3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胡某从通信专业本科毕业后,进入厦门市某网络通信公司工作。2013年5月,电信公司派驻集美营业厅的校园市场客户经理廖某找到胡某,表示由廖某提供手机号码卡,希望胡某利用可向手机号码卡内添加套餐的职务便利,向手机号码卡内添加100元5G等类型全国流量套餐,再由廖某联系朋友郑某加价销售出去,从郑某处所得利润由胡、廖二人分配。

  一开始,胡某觉得并不保险,后在利益诱惑下便一口答应下来。于是,在2013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胡某共将850张违规添加了流量套餐的电信手机号码卡提供给廖某,后由郑某以人民币28270元的价格向廖某收购该卡。胡某分得人民币18750元,廖某分得人民币9520元。此外,被告人胡某、廖某还利用上述方法向多张电信手机号码卡中违规添加了流量套餐,但均未出售。

  电信公司很快就发现相当一部分手机号码卡使用异常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电信公司对异常号码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之后,客户的投诉也纷至沓来。

  胡某、廖某这才惊醒过来,主动向公司承认了错误,并承担向客户支付经济损失7万余元以赎回异常号码卡。案发后,胡某、廖某共收回添加了流量套餐的手机号码卡3737张,并向公司退赃人民币28270元。被告人郑某贩卖手机号码卡获利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被公安机关缴获。2013年7月至8月,3被告人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共同利用胡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计数额达人民币28270元,数额较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本案属共同犯罪。3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3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3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