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汽车未果可无理由退货

18.09.2014  18:01

  网购汽车未果可无理由退货 省消委会点评新法维权十大案例

  福州新闻网9月18日讯(记者 邱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今年3月15日实施至今已过半年。18日,省消委会针对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公布十起运用新《消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并就维权案例进行了点评,涉及旅游、电信、零售等众多消费领域。

   案例一:超市多收3.7元赔偿500元

  今年3月15日,黄女士在位于福州鼓楼区的知名连锁超市购买了一袋天喔盐津梅条,标价8.2元,结算时却是11.9元。经福州工商部门介入处理,黄女士成为获得500元最低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人。此后,捷报频传,福建各地均出现按照最低500元兜底赔偿的案例,而“中枪”的不乏知名销售商、超市、大型卖场。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点评:这是新《消法》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新规定,该条款极大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使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案例二:看错处方拿错药 药店赔偿6500元

  今年3月17日,屏南县蔡女士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在某医药连锁店购买“利君沙”药(用于消炎),但是被药店员工错拿成了“利可君”药(用于去血小板)。吃了两次,病情不见好转,反而住院。事后蔡女士多次找药店负责人要求索赔,无果。后经屏南县消委会调解,药店给蔡女士赔礼道歉并承担住院费用6500元。

  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点评:该案例中,药店员工拿错处方上的药品造成消费者病情加重,应当赔偿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