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让强拆策划者站到前台来
1月7日上午,郑州市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放射科、太平间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对其进行强拆。造成近数百万元设备被损坏,医院3名人员受伤,天平间被推毁,六具遗体埋在砖砾下。目前,参与强拆的钩机司机邓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惠济区对该区分管该项目拆迁工作的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免职进行调查处理。
无独有偶。日前,南昌西湖区三眼井二期棚户区改造一周之内出现两起强拆事件,投诉人均反映在没有接到任何拆迁通知和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房子就被拆除。西湖区委宣传部回复记者时表示,西湖区房管局说被拆的两处房子其实是不能拆的。
强拆,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的治理下,曾一度沉寂,不再像开始那般攫取人们眼光。然而,从媒体披露的这两地事件看,强拆还犹如剧情惨烈的连续剧,剧终两字遥遥无期。与以往一些强拆事件相比,这两地强拆事件恶劣的性质,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损坏医院设备,推毁天平间,祸及遗体,连凛然不可侵犯的医院都遭遇“血光之灾”,这种强拆,明显超出公众心理承受度,也羞辱了死者家属的朴素感情,让人惊愕。
纵观近期发生在郑州和南昌两地的强拆事件,有两大共性。一是践踏程序正义。不该拆却拆了,或者说还不到拆时就拆了。二是造成严重后果。人员受伤,财产被毁,光天化日,影响极坏,社会哗然。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遏制强拆,我们并不缺少法律约束。2011年新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禁强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指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很明确,那为何一些地方仍然肆无忌惮地强拆?强拆者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
在此,应厘清一个概念,强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而不单是一种状态或结果。每场强拆背后,在其利益链上都活动着各色人等,更隐匿着幕后指挥。有在前台冲锋陷阵的,也有后台指挥的,还有策划阴谋的,甚至不排除有保驾护航的。但在许多强拆事件中,一问到是谁拆的,是谁指挥拆的,有关部门的答复总是言顾左右,讳莫如深。敢作就应敢当,那些参与强拆的实施者、策划者,难倒不能主动站到前台来?既然如此,那有关部门就应把他们都挖出来。
如果深究一些非法强拆案,还不难发现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要么是难以找到拆迁现场的“元凶”,要么是处罚起来“轻描淡写”。只要不闹出人命,向来多是通过协商赔偿“化了”;即使事情搞大,则以轻微行政处罚结案,即便涉及犯罪也总有“马前卒”当“替罪羊”,难见板子真打着打疼那些强拆的“后台指挥”,更别说让他们对强拆“不敢想”。
说到强拆,我们很容易想到公民财产被侵毁,但强拆的恶果远不止于此。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所称,强拆不仅仅是对居民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给社会带来一种恐惧。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某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的犯罪形式。用“恐怖主义的犯罪形式”,来形容一些强拆,并不夸张。
对强拆行为必须零容忍,否则他们就“拆掉”了公平正义,就“拆散”了世道人心,就“拆毁”了社会主义。当今之世,法治是最嘹亮的声音,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让强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如果把强拆比作毒瘤,那要治愈,就不仅需要切掉毒瘤,更应该通过强身健体,有效遏制毒瘤存活的空间。所以,一方面重构秩序,在法治框架内尊重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惩强拆者,对前台后台参与强拆的人,都应依法从重处理!如果有一天,强拆彻底退场,那才真是法治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