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难”“假释难”?福建省率先破冰
提起涉台司法,我省可是亮点频闪:率先在全国设立首个涉台司法事务办公室、首个涉台审判庭和涉台法庭,在全国首创邀请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办结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居全国之首……近来,在台籍罪犯假释和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方面又有新举措。
全省首例台籍罪犯申请假释获准
1月15日,在漳州中级人民法院驻监巡回法庭,一起特殊的假释案开庭宣判。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愿意提供保证,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并提供住处、就业岗位,协助监管,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愿意监管。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假释。”审判长张美清当场宣读了裁定书。
老刘是台湾彰化人,201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底,漳州监狱以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作出假释裁定后,合议庭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
走出监狱大门,老刘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妻子在门外翘首以盼,一见面,两人相拥而泣。在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邱永钦等人陪同下,他到南靖县司法机关办理入矫手续,随后前往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南靖县钰丰乐器(福建)有限公司报到,开启全新的生活。
据介绍,对台籍罪犯准予假释,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规范开启平等之门
“我省之前没有台籍罪犯适用假释的先例,以往,台籍罪犯即使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但因为没有大陆户籍和固定住所,无法确定履行监管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很难被纳入大陆的社区矫正人员范围,适用假释难。而且,目前相关法律、规章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造成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台籍罪犯在适用假释方面存在困难。”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毅勤介绍。
而此次的突破,得益于2015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漳州监狱、市司法局、漳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以及涉台社区矫正基地设立、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聘任等配套制度。
针对台籍罪犯“假释难”的问题,《意见》对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等事项细化了操作规则。其中,涉台社区矫正基地能否收留、协助监管作为情形之一,成为确定相应司法行政机关、解决适用假释难的一个关键因素。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漳州市司法局经考察研究,决定在钰丰乐器(福建)有限公司和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两家台资企业建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并聘请10名台胞担任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基地的主要职能是为台籍服刑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临时居所、社区服务场所或临时救助,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矫正工作。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则履行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责任,协助和监督审前社会调查,协助入矫后回访帮教、社会适应性帮扶、脱管漏管预警协作等工作。
这些创新为老刘获准假释带来契机。“我是第一个受惠者,我会尽力做好分内的事情,接受社会矫正。”老刘告诉记者,能获准假释、重归就业,不仅可以提早适应社会,与家人见面联系也方便多了,让他感受到大陆法律的人文关怀。
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永茂表示:“我们会跟司法局、法院保持密切联系,让服刑人员顺利与社会接轨,调整好心态,走向更光明的前程。”
缓刑,亦不再难
2015年,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难问题也取得重大突破。
据了解,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有“三难”,即审前社会调查难、社区矫正实施难、边控手续办理难。因没大陆户籍,司法机关很难准确获知台籍被告人准确信息,对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难以作出科学评估,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很难启动。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地点以及相应配合的基层组织也无法明确。此外,限制适用缓刑的台籍被告人出境,须通过省级有关机关统一办理,程序相当烦琐。因这“三难”,台籍被告人在大陆适用缓刑的少之又少。
为解决这些问题,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了社区矫正衔接问题。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涉台刑事案件缓刑考察员制度,聘请台胞台商为涉台刑事缓刑考察员。
小元是适用台籍缓刑考察员制度“第一案”的台籍被告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元须接受法律制裁。“他有自首情节,预交了19万元的补税款,具备缓刑条件。但因为既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正式工作,先后被两个区的社区矫正部门拒绝监管。”案件承办法官牟燕介绍说。
海沧法院合议庭决定启用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委托3名台籍缓刑考察员对小元开展调查。几番努力,悬在半空的监管问题终于有了出路——缓刑考察员们发动台商协会的台企伸出援手,很快就有一家台企同意做担保,主动承担监管教育之责。缓刑考察员也联系到小元在台湾的妻子和朋友,对他之前在台湾有无犯罪经历、涉案后的悔罪心理状态等进行深入了解,作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报告。正是这份报告,让他最终获得和同案的两名大陆籍被告人一样的缓刑待遇。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何东平认为,我省司法机关在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值得肯定。“从法理来讲,这些制度和做法一是彰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二是让人权保障理念得以惠及台籍人员;三是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一体同心。”
记者 闵凌欣 通讯员 沈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