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思改 再度伤人被收监
14.04.2015 18:4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12月,彭某因琐事与他人争吵并动手打伤对方,当时,法院考虑到彭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而,2014年1月,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彭某,为了帮亲戚出气,不顾法律的规定,再次出手打伤他人并致使对方一处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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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15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