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司法”守护生态高颜值

18.09.2018  18:01
  不久前,泰宁县法院生态法庭、县河长办与朱口镇黄厝村的被告人黄某签订生态修复人民调解协议,并发出“护河令”,责令对黄厝溪河道进行管护,做到河道保洁,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河长办反映。这是全省法院系统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护河令”。

  近年来,三明两级法院主动探索司法护航生态环境新路径,“五绿五新”“三四五六”等工作机制落地生根,以“绿色司法”助推新三明建设。

  审判模式再升级

  1993年起,三明两级法院相继设立林业审判庭,依法行使林业审判职能。2013年,三明中院林业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审判庭,全市12家基层法院也相继完成更名工作,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发展。

  “不仅只是名称上的改变,还扩大了生态类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进一步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明中院副院长罗继民说。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464件,惩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人员889人,有力震慑了各类生态环境犯罪。

  “复绿补种”见实效

  今年5月,在开展补种复绿“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大田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生态修复令”,责令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处刑罚,但未能按约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蒋某按此前的修复协议履行义务,恢复生态功能。此时,已是三明法院开启恢复性司法探索的第10个年头。

  2009年6月,永安市农民黄某未经审批,砍伐毁坏村集体所有林木79株。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处黄某刑罚的同时,还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在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5亩并负责管护。这一做法在全市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以来,三明市两级法院责令260名被告人“复绿补种”面积2607.04亩,被毁林地复绿率达100%,有效弥补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明中院还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出台《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由公检法等部门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

  公益诉讼显威力

  2016年1月,明溪县法院进行了一场特殊庭审,被告是清流县环保局,原告是清流县检察院。原来,清流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清流县环保局对扣押的电子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但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案外人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清流县检察院遂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该局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开庭3天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环保局败诉。

  2016年7月,三明中院立案受理了三明市检察院对苏某等人污染环境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福建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已于2017年8月审结。

  至此,以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三明两级法院落地,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启新篇章。近年来,三明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件。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