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园林绿化条例修订 不经审批占用绿地仍是违法行为

27.02.2016  11:06

  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

  进程:形成修正案草案表决稿

  摘要:删除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厦门日报讯(记者殷磊)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决定删除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什么要删除该条法规?删除后会不会造成管理真空?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胡家榕在作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之所以要删除该条例第三十六条,是因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这一行政审批事项,而且它也不在厦门行政部门的权力清单内。

  该法规条款删除后,如果公共绿地被占用了该由谁来管呢?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王伟军介绍,《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保护和管理”专章中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不经审批占用公共绿地仍然是违法行为,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依然要经过市政园林部门的审批。如果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或长期占用绿地,依法由规划行政部门审批。